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智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智字第2號
- 原告
-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 原告
- 52,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 法定代理人
- 52,
- 原告
- 美商奧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 原告
- 5110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法定代理人
- 511
- 法定代理人
- 共 同 翁如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慶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賓律師
- 被告
- 英商恩禧策略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泰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被告有犯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六0九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