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字第2號
- 原告
- 姚天豪
- 原告
- 魏文祺
- 原告
- 莊詠順
- 原告
- 李桂秋
- 原告
- 周瑟玲
- 原告
- 簡俊哲
- 原告
- 彭碧雲
- 原告
- 王忠志
- 原告
- 鄭富隆
- 原告
- 丁文生
- 原告
- 徐一之
- 原告
- 黃羽鴻
- 原告
- 簡明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松龍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志忠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蕙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立仁
- 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史雲遜護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穎祺
- 訴訟代理人
- 郭雨嵐律師
許義明律師
黃惠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