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黃明發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抗字第299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黃士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書 記 官 陳怡如 附表: ㈠聲請人毀諾前還款之經濟來源係向何人為借貸,應具體說明。㈡抗告人之弟(劉紘瑋)為何失業及其謀生能力之說明暨其釋明之證據。並提出其最近二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及現有收入證明,近二年之勞、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㈢請釋明抗告人之父(劉耀中)、母(莊琇如)、弟有無銀行存款 (含銀行名稱、帳號、迄補正日止之存款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其性質及所在地應敘明)。 ㈣抗告人之母、妹(劉芳穎)均領有殘障補助之證明,並釋明其等自何時起受領補助暨其受補助之數額。 ㈤說明抗告人之母所有汽車財產(車號:7325-AB)之現有價值 及其使用相關情形。 ㈥抗告人之抗告狀所列被扶養人支出部分(請自行註明之加油費、醫療費等)之證明文件。 ㈦抗告人之男友繳納抗告人之台灣人壽保險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㈧抗告人98年度除亞洲色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固定薪資外,有無其他兼職或收入之情形,並分項條列說明之; 如未兼職,並釋明其具體原因為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