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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29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抗字第299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黃士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怡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聲請人毀諾前還款之經濟來源係向何人為借貸,應具體說明。
㈡抗告人之弟(劉紘瑋)為何失業及其謀生能力之說明暨其釋明
  之證據。並提出其最近二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
  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及現有收入證明,近二年之勞、
  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㈢請釋明抗告人之父(劉耀中)、母(莊琇如)、弟有無銀行存
  款 (含銀行名稱、帳號、迄補正日止之存款數額)、股票(含
  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事業投資或其
  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其性質及所在地應敘明)。
㈣抗告人之母、妹(劉芳穎)均領有殘障補助之證明,並釋明其
  等自何時起受領補助暨其受補助之數額。
㈤說明抗告人之母所有汽車財產(車號:7325-AB)之現有價值
  及其使用相關情形。
㈥抗告人之抗告狀所列被扶養人支出部分(請自行註明之加油費
  、醫療費等)之證明文件。
㈦抗告人之男友繳納抗告人之台灣人壽保險證明,並陳報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㈧抗告人98年度除亞洲色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固定薪資外,有
  無其他兼職或收入之情形,並分項條列說明之; 如未兼職,並
  釋明其具體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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