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訓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書 記 官 陳 竽 附表: 一、本院97年度消債核4370號裁定正本、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正本、前置協商無擔保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正本。 二、第一銀行98年7月13日起至裁定送達之日止之存摺明細;上 海銀行97年8月19日起至裁定送達之日止之存摺明細。 三、聲請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職銜。 四、聲請人97年任職於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騰祥有限公司、保誠人壽之職銜、每月薪資及發放方式為何?現有無繼續任職於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騰祥有限公司、保誠人壽?若無,請說明離職之時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97年6月16日上海銀行存摺中卓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轉帳新 台幣30,000元,性質為何? 六、聲請人及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併陳保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七、如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已不足支應每月必要支出,聲請人如何能自97年8月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每月新臺幣6,017元之協商款項至98年6月,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身分證統 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八、聲請人無力繳納協商金額之時點。 九、聲請人對前夫陳偉六之民事訴訟暨訴訟救助一案現進行狀況為何?訴訟救助已否准許? 十、前夫陳偉六於離婚當下從事何職?現有無工作?並請載明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