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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莊訓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訓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 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本院97年度消債核4370號裁定正本、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正
    本、前置協商無擔保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正本。
二、第一銀行98年7月13日起至裁定送達之日止之存摺明細;上
    海銀行97年8月19日起至裁定送達之日止之存摺明細。
三、聲請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職銜。
四、聲請人97年任職於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騰祥有限公
    司、保誠人壽之職銜、每月薪資及發放方式為何?現有無繼
    續任職於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騰祥有限公司、保誠
    人壽?若無,請說明離職之時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97年6月16日上海銀行存摺中卓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轉帳新
    台幣30,000元,性質為何?
六、聲請人及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併陳保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
    給付項目、金額。
七、如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則聲請人聲請更
    生前兩年內之收入已不足支應每月必要支出,聲請人如何能
    自97年8月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每月新臺幣6,017元之協
    商款項至98年6月,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身分證統
    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
    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八、聲請人無力繳納協商金額之時點。
九、聲請人對前夫陳偉六之民事訴訟暨訴訟救助一案現進行狀況
    為何?訴訟救助已否准許?
十、前夫陳偉六於離婚當下從事何職?現有無工作?並請載明聯
    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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