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楊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理 由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書 記 官 李佩芳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自94年起之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二、請陳報現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並附完整清晰全數保險契約影本。 三、請說明聲請人人壽保險費每年支出277,926元,如何籌措? 四、聲請人罹有精神疾病,其程度如何?是否持有相關單位核發之精神障礙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是否領取社會局所發放身心障礙津貼收入?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就診紀錄,並說明所罹患情感性精神病是否影響日常生活作息? 六、請提出聲請狀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欄所記載之編號⒍二年共支出油費24,000元之證明文件。編號⒊醫療費二年共支出32,400元之醫療費用收據。 七、請說明聲請人擔任董事之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業後,後續處理狀況為何? 八、聲請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清算聲請前已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 九、遭詐騙集團詐欺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報案紀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