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聲字第72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原名劉姵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本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後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復為同條例第133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因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因聲請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費用,同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回證在卷可稽。且因本件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故普通債權人等於此清算程序中並未獲分文分配,以聲請人高達新臺幣(下同)172萬5,776元之債務而言,若法院准許聲請人免責,有違公平正義;復由債權人所提供之聲請人消費明細可知,聲請人負債之原因多係以信用卡預借現金或為非生活必需之消費所致,又聲請人自承係低收戶、復有慢性病無法正常工作,每月僅有清潔工作收入約3千元等語,然依 債權人所提供之聲請人消費明細可知,聲請人負債之原因除係以信用卡預借現金,其刷卡消費之內容,則包含多筆百貨服飾購物(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柏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文國際服飾、聯和鞋坊、阿瘦皮鞋、美華泰流行生活館、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嘟嘟百貨、米羅精品、晶美服飾行、千億服飾行等數筆)、金飾銀樓(亞洲鐘錶珠寶銀樓、信樺銀樓企業有限公司、金華山銀樓等數筆)、水晶天珠(臻品水晶天珠數筆)、美容塑身消費(膚若雪經絡美容機)及其他購物消費(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逸軒行、伊是咖啡、永興光學有限公司、銀鯨公司、英吉利鐘錶眼鏡公司等)等記錄,且每次消費金額均非低,其中金飾銀樓及水晶天珠等多筆消費則分別為數萬元及數千元不等,聲請人所為該等消費顯非一般正常人之生活所需,其消費目的已屬可議,亦與聲請人所述其已難以維持生活之情況不符;而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之立法 目的,乃在於避免因一時陷於經濟困難者喪失繼續生活之意志與希望,而賦予其經濟上重建更生之機會,然並非保障生活奢侈之人能夠藉此制度免除積欠之債務;且債務人於償債期間,為求債務之順利清償,本應忍受較其原本生活水準、甚至較一般社會大眾之生活水準,更為節儉、清貧之生活,此不僅為一般社會觀念所知悉,更為債務人於借貸之初即能預期。本件聲請人不思及此,不僅屢屢從事其經濟狀況顯不相當之消費行為,尚希冀清算免責以免除一切債務,殊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相違。綜上所述,堪認聲請人確有因浪費、奢靡行為致財產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並致無力清償債務而生清算之原因,自與聲請人主張其因有慢性病無法正常工作等語,尚無必然關係,則依前揭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應裁定聲請人不免責。至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5條係規定債務人於具備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且情節輕微者,復兼顧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盱衡其他情狀,認使聲請人免責亦無悖當事人間權益之均衡維護而言,惟本件聲請人既以浪費情事,致債務持續積累達170餘萬元, 難認違背情節輕微,即無該條適用餘地。且本件普通債權人亦具狀表示不同意予以聲請人免責,則依上說明,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書 記 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