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大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二、最近一年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三、董事會聲請破產之會議記錄。
四、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及債權人清冊(應詳列債權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及各項債權、債務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