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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16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16號

聲請人
大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二、最近一年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三、董事會聲請破產之會議記錄。

四、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及債權人清冊(應詳列債權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及各項債權、債務之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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