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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2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余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
七觀國際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與說明。

理由

一、按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另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且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63條第2 項規定,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所附債務人清冊不明而有再予調查必要時,審判長即應訂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雖已附具債權人清冊,然其所稱各債權人是否真實存在,尚屬不明,且其對各債權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期為何,亦未見說明,致使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是否已陷於現時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自有命予補正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14日之內就附件所示事項予以補正,如逾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聲請人所附債權人清冊中(如附件)除編號1、編號6、編號 7
  、編號8 、編號10、編號13、編號31部分外,請補正各個債權
  人之所有債權證明文件並述明各筆債權之債權清償期為何?(
  務必請補正每筆債權完整之證明文件,如:債權人清冊編號 3
  債權人甲○○部分,聲請人所提之匯款證明僅有5 筆,惟聲請
  人主張公司借入之款項有9筆,其債權證明文件並不完全。)
㈡債權人清冊中編號6、編號7、編號8、編號10、編號13、編號3
  1之債權人,其債權之清償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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