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2號
- 聲請人
- 七觀國際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室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詹順貴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與說明。
理由
一、按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另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且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63條第2 項規定,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所附債務人清冊不明而有再予調查必要時,審判長即應訂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雖已附具債權人清冊,然其所稱各債權人是否真實存在,尚屬不明,且其對各債權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期為何,亦未見說明,致使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是否已陷於現時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自有命予補正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14日之內就附件所示事項予以補正,如逾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聲請人所附債權人清冊中(如附件)除編號1、編號6、編號 7 、編號8 、編號10、編號13、編號31部分外,請補正各個債權 人之所有債權證明文件並述明各筆債權之債權清償期為何?( 務必請補正每筆債權完整之證明文件,如:債權人清冊編號 3 債權人甲○○部分,聲請人所提之匯款證明僅有5 筆,惟聲請 人主張公司借入之款項有9筆,其債權證明文件並不完全。) ㈡債權人清冊中編號6、編號7、編號8、編號10、編號13、編號3 1之債權人,其債權之清償期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