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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5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5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右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合新台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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