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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50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50號

聲請人
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邱冠魁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並未於聲請狀載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其標的之金額(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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