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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62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62號

聲請人
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並未於聲請狀載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其標的之金額(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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