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62號
- 聲請人
- 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並未於聲請狀載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其標的之金額(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