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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7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7號

聲請人
張澄泉即澤鳴紡織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澤鳴紡織品股份有限公司

            9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理由

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另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並未提出債權人清冊,亦未檢具債權、債務之證明文件,應予補正。

又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核本件聲請人所得以組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計新台幣600,198,780 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5,000 元,茲依破產法第5 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仟元整。
二、提出詳細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
    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及債權人清冊、各項債權、
    債務之證明及破產宣告之對象(破產宣告對象如為公司,並
    補正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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