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勝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13日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 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又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者,不得上訴;又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466 條第1 、3 項、第481 條、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本院上訴,係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所執有之本票債權中12,945元部分不存在,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是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僅有12,945元,顯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規定之數額,揆諸前揭規定,自不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而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故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非合法,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2 項、第481 條、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