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315號
附帶上訴人 同發國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田振慶律師
吳彥鋒律師
邱瑞元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315號給付服務費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