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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朱漢寶歐陽漢菁黃呈熹
  • 法定代理人
    丙○○、甲○○

  • 上訴人
    波若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俊勇既銓達興商行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445號上 訴 人 波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被 上訴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受 告知人 吳俊勇既銓達興商行 巷9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並通知證人丁○○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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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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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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