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445號上 訴 人 波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被 上訴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受 告知人 吳俊勇既銓達興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並通知證人丁○○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