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4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456號
- 上訴人
- 晶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3編第2章第3審程序、第4編抗告程序之規定;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46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99年2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九年四月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466條之1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