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6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664號
- 上訴人
- 香港商丹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衣治凡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秀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志豪律師
- 被上訴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憲宗
- 訴訟代理人
- 高偉人
邱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664號
邱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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