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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66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郭美杏林晏如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664號

上訴人
香港商丹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秀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志豪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高偉人

      邱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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