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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周祖民趙子榮林怡伸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艾亨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717號上 訴 人 艾亨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俊賢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陰正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99年2月4日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林怡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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