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7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717號
- 上訴人
- 艾亨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俊賢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陰正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99年2月4日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