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717號上 訴 人 艾亨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俊賢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陰正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99年2月4日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林怡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