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761號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 被 上訴人 立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蔡憶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