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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76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761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
被上訴人
立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蔡憶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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