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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更㈠字第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張松鈞羅郁婷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更㈠字第5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第三審到院,本院前於民國99年5月17日以98 年度簡上更㈠字第5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參拾萬壹仟捌佰元整,惟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452 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是本院99年5月17日98年度簡上更㈠字第5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更㈠字第5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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