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3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31號

原告
希代多媒體書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被告
海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