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5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時尚概念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路威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05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5 萬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4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