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時尚概念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路威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3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