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5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時尚概念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路威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3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