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57號原 告 丁茂盛即丁茂盛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董家均律師 甲○○ 被 告 福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