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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5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57號

上訴人
福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茂盛即丁茂盛建築師事務所因98年度訴字第1057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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