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57號
- 上訴人
- 福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茂盛即丁茂盛建築師事務所因98年度訴字第1057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