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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6號

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86號

上訴人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中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陳世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22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1086號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確認被上訴人甲○○、乙○○與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語,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本件上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因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又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上訴人請求確認之各該被上訴人間委任關係,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應各別徵收裁判費。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30萬元(165萬×2=33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6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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