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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1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被告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富蘭克林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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