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1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謝協昌律師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蘇誌明律師
- 被告
-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富蘭克林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謝生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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