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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1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被告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富蘭克林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依據原證二所示,系爭房屋前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業已經查報違建並於同年六月五日拆除結案,又依據被告丁○○所提出之被證一即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所示,就系爭房屋是否曾被拆除或接獲拆除通知,勾選為「否」,被告丁○○係於何時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對於上述事項是否知悉而未告知?是否得被評價為買賣之瑕疵?仍有予以調查之必要。

二、就原告是否知悉系爭房屋之增建範圍,被告丁○○具狀聲請傳訊證人甲○○○本院認為有予以傳訊之必要。

三、請兩造提出系爭契約第十二條所約定之保固書。

四、請原告提出系爭不動產之自建物建築完成迄今之所有權移轉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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