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4號
- 上訴人
- 同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富益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益成科技有限公司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零壹萬捌仟肆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陸仟參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