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4號上 訴 人 同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富益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益成科技有限公司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零壹萬捌仟肆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陸仟參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