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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4號

上訴人
同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富益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益成科技有限公司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零壹萬捌仟肆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陸仟參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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