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熊志強

  • 當事人
    原告  簡水燦即偉勝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39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水燦即偉勝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祥營造有限公司因98年訴字第1339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肆萬叁仟叁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謝盈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