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39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水燦即偉勝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祥營造有限公司因98年訴字第1339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肆萬叁仟叁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