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39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簡水燦即偉勝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祥營造有限公司因98年訴字第1339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肆萬叁仟叁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3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祥營造有限公司因98年訴字第1339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肆萬叁仟叁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