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46號
- 上訴人
- 吉蜜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鈦翔科技有限公司、乙○○、丙○○間因98年度訴字第1346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壹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