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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1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銘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複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傑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李詩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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