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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14號

上訴人
傑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峰貿易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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