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1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銘峰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蘭
- 訴訟代理人
- 黃肇萍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衍維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福卿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傑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傑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泰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淑玲律師
李詩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即反訴被告清算人陳惠蘭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記載原告即反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惠蘭,然原告即反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8年9月23日變更為清算人陳惠蘭,此有原告即反訴被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當事人復未聲明承受訴訟,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清算人陳惠蘭為原告即反訴被告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