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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2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周祖民匡偉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29號

上訴人
全球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429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玖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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