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3號原 告 良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俊寰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被 告 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王聖舜律師 趙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四日14時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系爭工程驗收紀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