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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3號

原告
良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俊寰律師
複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被告
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王聖舜律師

      趙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四日14時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系爭工程驗收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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