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3號
- 原告
- 良芳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寰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坤旺律師
- 被告
- 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峻立律師
王聖舜律師
趙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四日14時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系爭工程驗收紀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3號
王聖舜律師
趙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四日14時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系爭工程驗收紀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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