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46號
- 原告
- 新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住所記載「臺北市○○區○○街9 號之3」,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街9號2樓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