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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張松鈞歐陽漢菁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61號

原告
丙○○
被告
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案由欄中關於判決日期記載「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為「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61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