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61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案由欄中關於判決日期記載「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為「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