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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6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66號

原告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意象無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四時一分,在本院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就以書狀向本院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原告應補正事項                        │
├─────────────────────────────┤
│㈠請陳明被告所訂購260台光碟機係於何時以何價格出售於何人? │
│  並請提出相關證據為憑。                                  │
│㈡請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原告確實受有價差損失美金1萬1,102元。  │
│㈢補正書狀繕本請自行寄送被告。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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