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66號原 告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意象無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四時一分,在本院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就以書狀向本院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附表: ┌─────────────────────────────┐ │ 原告應補正事項 │ ├─────────────────────────────┤ │㈠請陳明被告所訂購260台光碟機係於何時以何價格出售於何人? │ │ 並請提出相關證據為憑。 │ │㈡請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原告確實受有價差損失美金1萬1,102元。 │ │㈢補正書狀繕本請自行寄送被告。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