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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李家慧
  • 法定代理人
    丙○○、甲○○

  • 原告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意象無限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66號原   告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意象無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四時一分,在本院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就以書狀向本院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附表: ┌─────────────────────────────┐ │ 原告應補正事項 │ ├─────────────────────────────┤ │㈠請陳明被告所訂購260台光碟機係於何時以何價格出售於何人? │ │ 並請提出相關證據為憑。 │ │㈡請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原告確實受有價差損失美金1萬1,102元。 │ │㈢補正書狀繕本請自行寄送被告。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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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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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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