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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2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浩鑫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鑫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玖仟捌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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