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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22號

原告
安尼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被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7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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