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18號
- 上訴人
- 祺祥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1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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