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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余明賢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勇士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健安新城A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747號原   告 勇士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健安新城A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查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唐雄,嗣於民國98年11月25日變更為為甲○○,此有健安新城A區第4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第4屆管理委員第1次臨時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98年12月23日府都建字第098747870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至32 頁),其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自98年8月1日起至99年7 月31日止,於每月5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000元,並應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嗣原告以其起訴時已到期之 6個月承攬報酬,與之後未到期之各期給付應分別請求為由,更正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20,000元(170,0006=1,020,000),並自99年2月1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於每月5日前,按月給付170,000 元,並補充被告應於聯合報市版報頭下一單位處(規格為6.8㎝4.9㎝)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核原告所為僅補充並更正事實上之陳述,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98年6 月16日舉行駐衛警保全工作招標作業,伊於同日參與招標並做簡報提出報價,服務費為每月170,000 元,契約期間1 年,被告當場宣布伊得標,並要求伊提出正式契約書。嗣伊提出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書予被告,惟被告遲未用印完成,伊於同年7 月間始知被告已與其他保全公司洽談保全服務契約事宜,並於同年8月1日與該公司簽約。惟被告於98年6 月16日宣布伊得標,兩造間之保全服務契約即已成立,伊雖未提供相關服務,此乃因被告已預示拒絕受領,被告自未能因此解免依約給付服務報酬之義務。爰依兩造間之契約,請求被告給付98年8月1日起至99年1 月31日止已發生之報酬1,020,000元,並自99年2月1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於每月5日前,按月給付170,000 元。被告另於98年7月間在其社區公告欄張貼同年6 月26日之管委會會議記錄,其中有對伊之不實指控,已侵害伊之商譽,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回復伊之商譽。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20,000元,並自99年2月1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於每月5日前,按月給付原告170,000元。㈡被告應於聯合報市版報頭下一單位處(規格為 6.8㎝4.9㎝)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 二、被告辯稱: 原告雖有投標並經當場宣布得標,然依招標文件規範,仍須經委員會審核資格通過並經簽約程序後,始成立保全服務契約,而原告於審查過程中資格不符,經委員會排除後而未完成簽約程序,自難認兩造有契約關係,況原告迄今從未提供保全服務,當然不得請求給付報酬。至於原告主張侵害其名譽云云,被告僅係將管理委員發言內容之會議紀錄張貼於社區,並無侵害被告商譽之行為,更無侵害之故意。原告所為主張,均與事實不符,難以准許。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於98年6 月16日舉行社區駐警衛保全工作招標作業,其招標公告載明決標方式為:「98年6 月16日約晚間21時或說明會後,隨既進行現場投標,決標方經本會密議決定之」。原告於當日參與投標,被告主任委員於同日宣布由原告得標。原告嗣提出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書交予被告用印,惟被告於同年6 月26日召開會議,決議有關社區駐衛警保全招標,原告資格不合,由其他保全公司得標。被告嗣已與該得標公司簽訂保全服務契約。 ㈡被告於98年7月間在社區公告欄張貼同年6月26日管委會會議紀錄,其中載有「有住戶反映對於招標的資料審查及程序有疑慮,保全公司有那麼多好的保全公司,我們不要找一家借牌的公司和資格不符的公司,對於勇士(即原告)在E 區1年2個月的服務期間有發生虧空100萬的事情,最後E區主委王秀全協調之下賠款70萬元,並有勇士保全員於G區有發生偷竊行為」等語。 四、本件爭點及法院之判斷: 經兩造協議簡化爭點為:㈠兩造間是否於98年6 月16日成立保全服務契約?㈡被告於98年7月間在社區公告欄張貼6月26日管委會會議紀錄之舉,是否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之商譽?茲就各爭點判斷如下: ㈠按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民法第166 條定有明文。查兩造並不爭執被告於98年6 月16日舉行社區駐警衛保全工作招標作業,其招標公告載明決標方式為:「98年6 月16日約晚間21時或說明會後,隨既進行現場投標,決標方經本會密議決定之」,且依被告於社區公告內容所示,亦表明「得標者另行通知」,有通告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468 4號卷47頁)。此決標方式既經被告於招標公告予以揭示,並於社區內廣為公告,自有拘束被告及投標者之效力,是有關被告社區駐衛警保全工作招標作業,其決標方式即應採被告密議決定之方式為之,而不得以現場宣布得標之方式為之。準此,被告之主任委員固於98年6 月16日當場宣布由原告得標,此為兩造所不爭執,然此決標方式不符合兩造所約定之決標方式,即由被告密議決定之,自不生決標之效力。至於被告雖曾於98年6 月16日召開第2屆管理委員會6月份保全審查投票臨時會,並於會中通過原告在內之決標名單,且以原告為最高票者得標,此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證(見前開審訴案卷第65至67頁)。惟查,依前揭招標公告所載,被告於開標前僅得進行資格標之審核,至於決標會議則應於98年 6月16日晚間21時或說明會後,經現場投標再由被告密議決定之,詎被告竟於98年6月16日7時30分即舉行臨時會議,並於會中決議決標名單,並投票由原告取得最高票而得標,此會議召開程序顯已違反前揭招標公告所示之決標程序,揆諸上開說明,自亦不生決標之效力。而查,被告嗣於98年6 月26日召開第2屆委員會6月份會議,於該次會議中決議:「本次社區駐警衛保全招標,勇士公司其程序和資格不符,由兩家候補公司大鼎和超越公司決標,決標結果大鼎公司三票、超越公司六票,選舉結果由超越公司六票獲選。……」,此有會議紀錄附卷可查(見前開審訴案卷第92至98頁)。該次會議係於98年6 月16日開標日後,由被告決議駐警衛保全招標之得標者,此決標方式合於前開招標公告之內容,核屬有效。從而,原告既未經合法方式由被告決議為得標者,難認已與被告有何契約關係,其主張與被告間有駐衛保全服務契約關係,核屬無據,則其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每月170,000元之報酬,自無從准許。 ㈡次查,兩造並不爭執被告於98年7 月間在社區公告欄張貼同年6 月26日管委會會議紀錄,其中載有「有住戶反映對於招標的資料審查及程序有疑慮,保全公司有那麼多好的保全公司,我們不要找一家借牌的公司和資格不符的公司,對於勇士(即原告)在E區1年2個月的服務期間有發生虧空100 萬的事情,最後E區主委王秀全協調之下賠款70萬元,並有勇士保全員於G區有發生偷竊行為」等語,且依原告所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319 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見本院卷第42頁),上開文字係訴外人黃國華於會議中所為表示,是此會議紀錄內容既非被告所表示,僅係將會議過程詳實記載,自難認其有何侵害原告商譽之行為。況且被告為健安新城A 區社區管理委員會,依法本有保管會議紀錄之職責,其為求慎重其事將攸關社區保全管理重要事項之決議內容公布予社區住戶知悉,亦難為有何侵害原告商譽之故意或過失。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商譽云云,亦屬無據,難以採信。 五、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舉證其與被告已成立駐衛保全服務之契約關係,且亦未能證明被告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譽之行為,其依契約關係及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2 0,000 元,並自99年2月1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於每月5日前,按月給付170,000元;並於聯合報市版報頭下一單位處(規格為6.8㎝4.9㎝)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楊勝欽 【附件】 健安新城A區○○○○○道歉啟事,本會因一時不察,於98年 7月3 日社區之公告欄上張貼本社區委員會六月份會議紀錄,本會委員在會議中列提案「有住戶反應對於招標的資料審查及程序有疑慮,保全公司有那麼多好的保全公司,我們不要找一家借牌的公司及和資格不符的公司,對於勇士(指原告)在E區1年2個月的服務期間有發生虧空100 萬的事情,最後E區主委王秀全協調之下賠款70萬,並有勇士保全員於G區有發生偷竊行為等不實指控,造成勇士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譽嚴重受損,本會鄭重道歉,並依法負擔勇士公司之損失,特此聲明。道歉人:健安新城A區管理委員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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