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2號原 告 捷盛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被 告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二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