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6號原 告 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亮 訴訟代理人 應明銓律師 複 代理 人 崔百慶律師 王柏棠律師 被 告 王進勝 范愛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損害賠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8月31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 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揭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 316號民事判決以及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22號民事判 決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