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6號
- 原告
- 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亮
- 訴訟代理人
- 應明銓律師
- 複代理人
- 崔百慶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柏棠律師
- 被告
- 王進勝
范愛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損害賠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8月31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揭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316號民事判決以及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22號民事判決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