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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告
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亮
訴訟代理人
應明銓律師
複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複代理人
王柏棠律師
被告
王進勝

      范愛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損害賠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8月31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揭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316號民事判決以及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22號民事判決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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