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魏式瑜
- 法定代理人權亮
- 原告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進勝、范愛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6號原 告 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亮 訴訟代理人 應明銓律師 複 代理 人 崔百慶律師 王柏棠律師 被 告 王進勝 范愛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3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 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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