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告
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亮
訴訟代理人
應明銓律師
複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複代理人
王柏棠律師
被告
王進勝
被告
范愛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3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