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6號
- 原告
- 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亮
- 訴訟代理人
- 應明銓律師
- 複代理人
- 崔百慶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柏棠律師
- 被告
- 王進勝
- 被告
- 范愛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3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3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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