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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告
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亮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進勝、范愛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390元,惟因原告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523,4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23,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扣除上開已繳納之裁判費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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