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6號
- 原告
- 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亮
- 訴訟代理人
- 崔百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進勝、范愛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390元,惟因原告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523,4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23,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扣除上開已繳納之裁判費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