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魏式瑜
  • 法定代理人
    權亮

  • 原告
    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6號原 告 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亮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進勝、范愛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390元,惟因原告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523,4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23,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 元,扣除上開已繳納之裁判費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75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曾鈺馨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