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7號

抄閱財務報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朱漢寶賴秀蘭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立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8年度訴字第297 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之聲明係非因財產而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