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8號
- 上訴人
- 鴻博國際有限公司(原吳家溱流行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原名吳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命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